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君主立宪制简介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哪些?

时间:2019-02-01 10:00:00编辑:文二

君主立宪制简介:君主立宪制的特点是什么?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哪些?本文这就为你介绍:

君主立宪制简介

君主立宪制(英语:Constitutional monarchy),亦即“有限君主制”,是相对于君主专制的一种国家体制。

君主立宪制简介君主立宪制的特点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哪些?

君主立宪是在保留君主制的前提下,通过立宪,树立人民主权、限制君主权力、实现事务上的共和主义理想但不采共和政体。可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、议会制君主立宪制。

英国的“光荣革命”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开启了先例。一般君主是终身制的,君主的地位从定义上就已经高于国家的其他公民,往往君主属于一个特别的阶层(贵族),此外世袭制也往往是君主的一个特点。

君主虽然是国家元首(head of state),但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,会依各个国家的制度而不同;纵使是同一个国家,往往在不同时期,君主的产生方式与权力范围也各不相同。

君主立宪制与一个国家的国情和文化传统有着密切关系,它具有一定的进步性,同时也有一定的妥协性,局限性。英国在革命后通过《权利法案》首先确定。

君主立宪制的特点

1、国王统而不治,只是最高权力的象征,只想有礼仪性的职责,拥有磋商权、鼓励权、警告权。

2、议会是国家权力的中心,是最高行政权力的来源,拥有最高立法权,分为上下两院,上院由贵族组成,只起辅助作用。下院被称为至尊议会,掌握实权。

3、内阁相当于政府,拥有最高行政权。内阁首脑首相是议会多数党领袖,是三军总司令,是集党、政、军大权于一身的国家领导人和决策者。

君主立宪制的分类

一、二元君主制

二元君主制,亦称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,指君主立宪的前提下,君主权力大于议会,各种主要法令都要经其签署,并且常有权委任首相和上议院议员,某些国家还有君权神授色彩,而不是政教分离的。

二元君主制是起源于近代欧洲现代化,从政府层面看来,在有两个形式上矛盾的方向同时进行,便是民族国家的中央集权制的成立,和相对的自由民主的私有财产的确认,在后世理解是因为公民社会和理性主义发达的结果,所以可以接受政府以独立于营利事业原则外运作,而专注于国防和外交事务。

但在较后才开始现代化的欧洲国家,为了扩张政府权力又为了吸纳社会上不同的思想的人士,为了晋身政府层面加强其运作,于是一部分君主制国家在统一和独立的同时,编成了宪法成立议会,但和“虚君共和”相反是“虚位议会”制度。

一般认为二元君主制是原型是16世纪的波兰立陶宛联邦,但成熟于拿破仑时代的法兰西第一帝国,是当时拿破仑因战争需要而称帝,但又希望能保持法国大革命的民主成果之产物。

而且受到十九世纪中欧洲推广,如德国和意大利统一后宪法所仿效。并受到很多仍然保持前启蒙时代的诚虔信仰的非欧洲社会的接受,例如日本的明治维新甚至巴列维王朝时代(伊朗伊斯兰革命前)的伊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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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在实践上二元君主制,因为无法同时兼顾君主和议会权力之争,往往沦为了第三方的武装革命或政变的牺牲品,如战时的日本和意大利王国或后来的伊朗等,被认为是权责不明的制度。

所以迄今为止仍然保持二元君主制的国家较少,通常只是限于指某些中东君主制国家,如卡塔尔、阿联酋等。

二、议会君主制

议会制君主立宪制,简称议会君主制。其主要特点是:议会不仅是国家的最高立法机关,而且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,由议会选举产生的政府首脑组织政府,是真正的国家权力中心。君主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,其职责多是礼仪性的。

议会掌握立法权,内阁由议会下院多数党领袖组建,下院多数党领袖即为内阁首相。内阁掌握行政权,受议会监督,对议会负责。君主无实权,行使礼仪性的职责。

内阁由议会产生并对议会负责。英国是最早实行议会君主制的国家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,实行这一政体的国家除英国外,还有西班牙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挪威、瑞典、丹麦、日本、泰国、柬埔寨等。

1688年英国光荣革命中,国王是被议会请来的,国王权利的来源不再是神而是议会了。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利用当时的有利形势,尽量扩大自己的政治,经济实力,利用他们所控制的议会,通过一系列的法律 来限制王权。

1689年十月,议会通过了《权利法案》。法案规定:国王无权废止法律,不得侵犯议会的的征税权,不经议会同意,国王不得组织常备军,国王不得干涉议会言论自由,未按法律程序,不得拘捕臣民,必须定期召开议会。

这些法令的意义在于限制王权,扩大议会的权力。其结果是把实际权力转移到了议会手中,确立了议会权力高于王权,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,从而奠定了君主立宪制的法律基础。

君主立宪制的国家有哪些?

世界上最早的君主立宪制国家是英国。

1688年,英国爆发光荣革命,在确立议会主权的同时保留了君主。国王开始逐渐处于“统而不治”的地位。

到20世纪初,欧洲所有剩余的君主(假如不将教皇列入计算)都是立宪的君主。立宪的君主虽然依然是国家的最高领导人,但他们的权力和义务或多或少受到宪法明确地规定。

这样君主的权力多少受到限制,有一些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,而没有实际的权力,称为“虚位元首”——英国、日本、泰国等都是此类例子,但君主依然很受人民爱戴和尊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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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也依然有一些立宪的、拥有很大权力(比如组织或解散政府、指挥军队)的君主,例如位于中欧的列支敦士登;君主的权力被限制到仅仅作为国家的代表者,往往前身是走向“军国主义”之“帝国主义”却先胜后败之君主,例如:1945年日本昭和天皇。

议会制的君主立宪制,则仍为现代不少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,如英国、西班牙、荷兰、比利时、卢森堡、挪威、瑞典、丹麦、日本、泰国、柬埔寨等。